(一)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申报;
(二)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宿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登记申报;
(三)就学并在学校住宿的,由学校在流动人口入学时登记申报;
(四)在救助机构住宿的,由救助机构在其入住时登记申报;
(五)其他年满16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所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登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