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县人民政府在原有基础上重新划定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二、禁燃区、禁燃点
禁燃区:东至范围增加即东至原罐头厂(包括卢峰镇长乐村);西至范围增加即西至屈原大道西侧(包括县红花园工业园,红花园工业园路口至二桥北端西侧老铁路隧洞沿线居民居住区);其它即南、北至范围不变。
禁燃点不做变动。
三、法律责任及奖惩
《通告》在法律责任上依照原有规定。奖惩制度新增“凡举报属实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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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