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改进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14〕1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通知》(〔2016〕8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推进我县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制定《溆浦县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中提到的相关概念
农村村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为。村民建房必须依法申请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厨房、厕所、杂屋及庭院等附属设施用地。
农村村民是指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辖区范围内,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办法适用于县城及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规划区以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与管理。
四、农村村民建房应坚持哪些原则?
一户一宅原则、建新拆旧原则、符合规划原则、节约用地原则、相对集中原则、从严监管原则、依法审批原则等。
五、如何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建房申请条件;
2、规划管理:应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按照“统一规划、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审批,未依法取得建房、用地审批手续的,一律不能建设。
3、审批管理:获得相关审批;
4、质量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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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