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 01

    本辖区内居民身份证变更的相关政策

        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说明了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挂失。

  • 02

    关于湖南省第二代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公告

       为了方便湘籍公民因求学、务工、经商等原因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  我省公安机关出台了异地办理二代证的便民利民措施,受到各界群众好评,但近期有群众反映部分省市有存在假冒我省异地办证点的现象,使部分群众蒙受损失。为防止有群众再次受骗,现将我省公安机关设立的异地受理点信息公告如下,请各位群众按公布的地点办理相关业务: 

      异地服务处地址及联系方式一览表

       

       

      服务处名称

      地址

      电话

       

      省内异地服务处

      长沙服务处

      长沙市解放中路136号长沙市公安局东侧

      0731-2587549

       

      芙蓉区服务处

      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火炬村10

      0731-4783049

       

       

      天心区服务处

      长沙市芙蓉南路电力路1号天心政府东北角

      0731-5895051

       

       

      开福区服务处

      长沙市开福区刘家冲1

      0731-4523858

       

       

      岳麓区服务处

      长沙市岳麓区新民路

      0731-8614629

       

       

      雨花区服务处

      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井奎路茅屋湾组

      0731-5659541

       

       

      高开区服务处

      长沙市桐梓坡路30号二楼

      0731-8908797

       

       

      株洲服务处

      株洲市建设南路90号(株洲市公安局门口) 

      0733-8240024

       

       

      湘潭服务处

      湘潭市岳塘区长城路2号岳塘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

      0732-8615004

       

       

      衡阳服务处

      衡阳市解放西路59号蒸湘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

      0734- 2896913

       

       

      邵阳服务处

      邵阳市红旗路公安局一号院户政办证大厅

      13367392052(办证大厅电话)

       

       

      岳阳服务处

      岳阳市王家核心岳阳楼分局院内

      0730-83010188319866,8823009

       

       

      常德服务处

      常德市政务中心

      0736-7258576

       

       

      张家界服务处

      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46

      0744-8295303

       

       

      益阳服务处

      益阳市金山南路698

      0737-6205219

       

       

      郴州服务处

      郴州市七里大道

      0735-6679860

       

       

      永州服务处

      永州市冷水滩区梅湾育才路66

      0746-8362660

       

       

      零陵异地办证服务处

      零陵区南津中路18

      0746-6351707

       

       

      怀化服务处

      怀化市鹤城区板桥巷1号

      0745-2738351

       

       

      娄底服务处

      娄底市公安局户政科

      0738-8566945

       

       

      湘西自治州服务处

      吉首市人民北路58

      0743-8221162

       

       

      省外异地服务点

      广东服务处

      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西门一楼

      020-810847378100666181006662

       

      深圳服务处

      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19号芙蓉宾馆后门一楼

      0755-9697660755-82206461

       

       

      东莞服务处

      东莞市莞太大道5号讯通大厦一楼

      0769-22305753

       

       

      上海服务处

      上海市中山西路1243(上海三湘大厦)

      021-62088351

       

       

      海南服务处

      海口市南沙路383(原湖南省政府驻海南办事处)

      0898-66793663

       

       

      流动服务处

      服务处名称

      流动办证地址

      流动办证时间

      联系电话

      深圳服务处一

      惠州市惠城区下角共建路2号芙蓉楼

      2008620-2009115

      0752-2211519

       

      深圳服务处二

      深圳龙华流动服务点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龙华街道东环一路三和人才市场二楼A09

      200895-2009315

      0755-27706077

       

      广州服务处一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洗村环城南路2

      200841-200961

      020-34785159

       

       

       

       

       

       

      广州服务处二

      广州市黄浦东路2832

      2008820-200961

      020-6295007561013510

       

      东莞服务处一

      中山市富华路389号中南服饰广场10栋L1-67卡门面

       

       

       

       

      东莞服务处二

      (富华总站正对面,靠立交桥一侧)

      2008725-2009115

      0760-86232270

       

      东莞服务处三

      佛山市敦厚南路188号(火车站正对面)

       

      0757-82806909

       

      珠海市服务处一

      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4016701

      2008710-200961

      0756-8123338

       

      北京流动办证服务点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桥西北角七省大院湘都宾馆301

      2008121-20081231

      010-82001899

      信息来源:湖南省人口与出入境管理局


  •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正在服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颁发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使用全国通用的文字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十年、二十年、长期三种。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第五条 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

      第七条 华侨回国定居的,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时,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 、 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

      第九条 公民被征集服现役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 交回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后,发还居民身份证或者再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以及被羁押的人,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动教养和羁押期间,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执行机关按照规定收缴其居民身份证,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后,由本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将原居民身份证发还本人。

      第十一条 公民出境按照规定需要注销户口的,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二条 公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收回居民身份证。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不得扣留或者要求作为抵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 徇私舞弊、 侵害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无国籍人,不适用本条例。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